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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

发表时间: 2024-11-09 23:40:37 作者:不锈钢电动旗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旗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国旗一般横向升挂、使用。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因特殊需要以竖挂、斜插等方式使用国旗时,应当使用符合规格的国旗,保持旗面舒展、五星处于上方位置,与使用场合、旁边的环境相协调。

  (二)升挂国旗的单位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旗杆位置、高度,做到与使用目的、周围建筑、旁边的环境相适应。两个及以上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者一个院落内的,可以只升挂一面国旗。

  (三)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四)依照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应于当日早晨升起,当日傍晚降下,不得只升不降。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设置国旗固定回收站及临时收回点,积极引导各级组织和个人将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主动送交至收回站(点)。固定回收站主要负责集中接收和保管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送交的国旗。重要节庆期间及后续一段时间内,可结合实际设置临时收回点并规范管理。对各级组织和个人送交的国旗要做到应收尽收、集中放置、谨慎保管,注重环保和循环利用。对无法循环利用的,定期送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集中处置单位做处置。2024年8月3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须将固定回收站地址及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指定专门处置单位,明确集中放置场所,并做好回收后国旗的管理工作,常态化对收回后无法循环利用的国旗进行集中处置。集中处置能够准确的通过不一样的材质,采取焚化、粉碎等方式,参与集中处置的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发布国旗处置的图片、视频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须于2024年8月30日前明确专门处置单位、集中放置场所,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三)国旗收回、运送等全过程要注重严肃性、庄重性和规范性。各收回站(点)应有专人负责,收回容器要干净整洁、外观颜色统一、印有明显标识。收回后的国旗要妥善保存,分类折叠码放整齐,不得露天存放。运送过程中,必须装箱封闭。

  (一)各级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市级层面负责统筹协调具体工作的牵头部门为市政府办公室,其他市级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有关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管理工作,2024年8月30日前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加强对国旗升挂、使用和收回的监督管理,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收回处置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二)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的单位要对涉及国旗管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做全面清理(峨山县、新平县、元江县需同时对本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并于2024年8月30日前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清理工作完成情况。

  (三)市政府办公室对云政办发〔2024〕29号文件规定的国旗管理有关工作进行了细化分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的单位要结合职责,加强领导,压实责任,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地做好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工作。

  (一)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旗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在做的工作需要,对本行政区域、本领域涉及国旗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做全面梳理。对不符合国旗法规定或者已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抓紧组织修订完善。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要确定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对国旗升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三)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旗制作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加大国旗相关这类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国旗相关这类的产品等行为。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9〕100号)要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收回,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

  (五)设置国旗收回站(点),稳妥组织并且开展收回工作。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收回后,由县级以上政府合理设置国旗收回点,明确集中放置场所,指定专门处置单位,常态化开展国旗收回处置工作。对个人和组织送交的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要做到应收尽收、谨慎保管、统一处置,不得再次流入社会。

  (六)对收回的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进行集中处置,能够准确的通过不一样的材质采取焚化、粉碎等方式,处置过程应当严肃有序。参与国旗集中处置工作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发布国旗处置的图片、视频等。

  (七)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在现场使用国旗的,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督促主办方及时收回使用的国旗并规范送交处置。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直相关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国家机关所在地应当在工作日和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及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升挂国旗。

  两个及以上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者一个院落内的,可以只升挂一面国旗,但必须明确一个责任单位负责该办公区域内的国旗升降及国旗管理工作。

  2.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升挂国旗。

  3.学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

  4.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开放日升挂、悬挂国旗。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商务局、市科协,市直相关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6.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应当升挂国旗。

  (九)依照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台风、大风、沙尘暴、中雨及以上雨天、中雪及以上雪天、冰雹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时,可以对是否升挂国旗作出安排。

  (十)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使用国旗及其图案,表达爱国情感。使用国旗及其图案应当遵守国旗法有关法律法规,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十一)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使用国旗及其图案商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或者商业广告中使用国旗及其图案等行为。

  (十二)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升挂、使用国旗的日常监督管理,承担国旗监督管理的具体部门要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的单位严格落实升挂国旗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纠正不规范升挂、使用国旗的做法,依法查处损害国旗尊严的行为。

  1.开展系统排查。各级各部门要全面系统排查“应挂未挂或随意插挂、摆设国旗,以及升降、悬挂破损、污损、褪色国旗或不符合国旗法规定的使用场所、情形、环境”等问题,重点加强对城市主要广场、街区、道路沿街、楼堂馆所、景区景点等升挂、使用国旗的排查,及时有效地发现、系统整改不合规情况,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并建立健全常态长效管理机制。

  2.加强重点检查。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要把主要街区和道路升挂、使用国旗纳入市容管理范围,在重大节庆和活动前开展1次全方面检查。公安机关要对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的行为进行处罚。

  3.抓好线上核查。加强对各类网站、“三微一端”等网络站点平台使用国旗图案(图片)情况的排查,坚决杜绝国旗图案(图片)应用未用、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等现象。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数据局、市公安局,市直相关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结合爱国主义教育和重大节庆活动,组织并且开展国旗法普法宣传活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广泛普及国旗知识,增强公民国家观念,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国旗、爱护国旗的良好氛围。

  (十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确定承担国旗监督管理的具体部门,抓紧组织国旗管理工作自查自纠,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进行集中收回处置。国旗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上级牵头部门。

  注:以上信息均需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备案后固定回收站地址及联系方式需向社会公布。

  主办:玉溪市人民政府承办: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运行维护:玉溪市数字玉溪建设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