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依据2011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改⟨上海市升挂运用国旗办理办法⟩的决议》批改并从头发布)
为了保护国旗的庄严,加强对升挂、运用国旗的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结合本市实在的状况,拟定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运用的监督办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办理部门对所属单位升挂、运用国旗施行办理。街道办事处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升挂、运用国旗施行办理。
(一)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和各区县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全日制校园以及悉数或许部分运用财政性资金的图书馆、博物馆、文明馆、体育馆等公共安排;
(二)市人民政府确认的重要区域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居住小区、广场、公园等场所;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则升挂国旗的,应当在早晨升起,黄昏降下。
单位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所属场所的大门进口、操场或许建筑物的制高点。
室外悬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建筑物门首或许其他明显方位,国旗旗面门幅下沿应当高于地上2.5米以上。与其他旗号一起悬挂,国旗应当高于其他旗号,或许置于上首、中心的方位。
室内悬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夺目区域,室内设有主席台或许讲台的,应当悬挂在主席台或许讲台上方。
落地插置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室内明显方位,在会场内应当置于主席台正后侧或许主席台两边;室内有其他旗号的,国旗应当高于其他旗号。室内插置式国旗的旗杆能够笔直,也能够歪斜,但歪斜时旗杆与笔直线度之内。
桌上放置国旗,能够将国旗置于桌面(台面)正中或许两旁,但不得被其他物品隐瞒。
全日制中小学,除假日外,每周至少应当举办一次升挂国旗典礼;在室外举办开学典礼或许毕业典礼,应当举办升挂国旗典礼。
严重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明体育活动、大型博览会举办升挂国旗典礼的,应当在开幕时举办。
举办升挂国旗典礼时,在国旗升挂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临国旗肃立问候,能够一起奏国歌或许唱国歌。
国旗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制造、发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制造、发行。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办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建立的区域办理安排,应当安排推进办理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依规则升挂、运用国旗,并定时查看。
对未依照本办法规则升挂、运用国旗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办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建立的区域办理安排应当要求其改正。
公民发现有违背本办法规则的行为的,有权直接向升挂、运用国旗的单位或个人主张纠正或许向国旗升挂、运用的办理部门陈述。
对违背本办法规则,私行制造、发行国旗的,由工商行政办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对违背本办法规则,制造、发行不合格的国旗的,由产品质量监督办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