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批改草案)》审议成果的陈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批改草案)》审议成果的陈述。
沈春耀说,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主张依据实践中国旗的运用情况,在现有规则的基础上对国旗的升挂、悬挂作进一步标准。二审稿添加规则:专门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组织、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组织”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校园的规则升挂国旗;展览馆、体育馆应当在敞开日升挂、悬挂国旗。
批改草案第十条规则了能够正常的运用国徽图画的景象。有的部分提出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徽章中运用了国徽图画,主张予以承认。有的主张规则公民在严肃的场合能够佩带国徽徽章。
二审稿添加两款规则:“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的徽章能够将国徽图画作为中心图画”“公民在严肃的场合能够佩带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
二审稿添加规则:“中小学应当将国徽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学生了解国徽的前史和精力内在”。(记者徐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