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9月27日,我国公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员会议代表经过《关于中华公民共和国国都、编年、国歌、国旗的抉择》,抉择规则:中华公民共和国的国旗为红地五星旗。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中华公民共和国国旗法》,并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予以发布,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国国旗的赤色标志革新。旗上的五颗五角星及其相互关系,标志我国领导下的公民大联合。五角星用黄色是为了在红地上显出光亮,黄色较白色亮堂美丽,四颗小五角星各有一尖正对著大星的中心点,这是表明环绕著一个中心而联合,在形式上也显得紧凑漂亮。
为保护国旗的庄严,国家发布《国旗》和《国旗色彩规范样品》两项国家规范,规则了国旗的形状、色彩、图画、制版定位、通用尺度、染色牢度等技能方面的要求,并宣告于199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