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旗升挂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维护国旗的尊严,规范国旗升挂、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等法律和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旗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收回、处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国旗管理的具体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村、社区的国旗升挂、使用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国旗制作、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国旗相关这类的产品等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使用国旗及其图案商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或者商业广告中使用国旗及其图案等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退伍军人事务、外事、体育、文物等部门以及共青团、科学技术协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国旗升挂、使用、收回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旗法的宣传教育,普及国旗知识,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尊重国旗、爱护国旗的良好氛围。
第八条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开放日升挂、悬挂国旗。
第九条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升挂国旗。
举行升旗仪式时,应当由1人掌旗,2人护旗。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应当奏唱国歌,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行注目礼或者依规定要求敬礼。
第十一条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室外举行开学典礼和毕业典礼,应当举行升旗仪式。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参照举行。
第十三条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举行升旗仪式的,应当在开幕时举行。
第十四条依照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应当于当日早晨升起,当日傍晚降下,不得只升不降。
升挂国旗的具体时间能根据单位作息时间合理确定。遇有大风、沙尘暴、中雨及以上雨天、中雪及以上雪天、冰雹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时,可以对是否升挂国旗作出安排或者建议。
第十五条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起。升起时,应当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第十六条国旗一般横向升挂、使用。因特殊需要以竖挂、斜插等方式使用国旗时,应当使用符合规格的国旗,保持旗面舒展、五星处于上方位置,与使用场合、旁边的环境相协调。
单位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所属场所的大门入口、操场或者建筑物的制高点。两个以上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者一座院落内的,可以只升挂一面国旗。
室外悬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建筑物门首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国旗旗面门幅下沿应当高于地面2.5米以上;室内悬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醒目区域,设有主席台或者讲台的,应当悬挂在主席台或者讲台上方。
落地插置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室内显著位置,在会场内应当置于主席台正后侧或者主席台两侧;室内有其他旗帜的,国旗应当高于其他旗帜。室内插置式国旗的旗杆可以垂直,也可以倾斜,但倾斜时旗杆与垂直线度之内。
桌上摆置国旗,可以将国旗置于桌面(台面)正中或者两旁,不得被其他物品遮挡。
升挂多面旗帜的,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国旗应当先于其他旗帜升挂,后于其他旗帜降下。
在外事活动和国际性体育赛事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二十一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使用国旗的,活动举办者应当在出口和其他显著位置设置国旗收回点,活动结束后及时收回并依法依规处置使用的国旗。
第二十二条公民和组织可以在适宜的场合场所使用国旗及其图案,表达爱国情感。公民和组织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收回点或者集中放置场所,指定单位应收尽收、谨慎保管,定期统一处理,不得再次流入社会。
对收回的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应进行集中处置,注重环保和循环利用,处置过程应当严肃有序。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国旗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国旗的升挂、使用、收回和处置情况做检查。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要求升挂、使用、收回和处置国旗的单位或个人予以纠正,或者向当地国旗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的,按照国旗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