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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宪法宣传周(第三期)丨学习国旗法、国歌法、国徽法

发表时间: 2024-12-29 06:48:52 作者:天博APP官网下载地址-产品展示

  国旗、国歌、国徽是宪法确定的国家重要象征和标志,颁布和实施《国旗法》《国歌法》《国徽法》是落实宪法规定的重要举措。今天就让我们一起一同学习《国旗法》《国歌法》《国徽法》的基础知识,提升尊重和维护国旗、国歌、国徽尊严的自觉性和法律意识,切实维护好国旗、国歌、国徽的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是为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

  第一条为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员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第六条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4、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致哀。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条为维护国歌的尊严,规范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国歌,维护国歌的尊严。

  第四条在下列场合,应当奏唱国歌:(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开幕、闭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会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会议的开幕、闭幕;(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各级代表大会等;(三)宪法宣誓仪式;(四)升国旗仪式;(五)各级机关举行或者组织的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等;(六)国家公祭仪式;(七)重大外交活动;(八)重大体育赛事;(九)其他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

  第六条奏唱国歌,应当按照本法附件所载国歌的歌词和曲谱,不得采取有损国歌尊严的奏唱形式。

  第八条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等。

  第九条外交活动中奏唱国歌的场合和礼仪,由外交部规定。军队奏唱国歌的场合和礼仪,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十条在本法第四条规定的场合奏唱国歌,应当使用国歌标准演奏曲谱或者国歌官方录音版本。外交部及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向有关国家外交部门和有关国际组织提供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供外交活动中使用。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国际体育组织和赛会主办方提供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供国际体育赛会使用。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国歌官方录音版本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组织审定、录制,并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

  第十一条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中小学应当将国歌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学唱国歌,教育学生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歌奏唱礼仪。

  第十三条国庆节、国际劳动节等重要的国家法定节日、纪念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规定的时点播放国歌。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做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为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周围是谷穗和齿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按照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制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

  第四条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一)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 各级人民政府;(三) 中央军事委员会;(四) 各级监察委员会;(五)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六)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七) 外交部;(八) 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九)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第五条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一) 北京城楼、人民大会堂;(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场;(三)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四) 宪法宣誓场所;(五) 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第六条下列机构的印章应当刻有国徽图案:(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办事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其他机构;(三)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四) 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第七条本法第六条规定的机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使用国徽图案。网站使用的国徽图案标准版本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

  第八条下列文书、出版物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务院颁发的荣誉证书、任命书、外交文书;(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的封面;(四) 国家出版的法律、法规正式版本的封面。

  第九条标示国界线的界桩、界碑和标示领海基点方位的标志碑以及其他用于显示国家主权的标志物能够正常的使用国徽图案。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能够正常的使用国徽图案。

  第十条下列证件、证照能够正常的使用国徽图案:(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执法证件等;(二) 国家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证书、权利证书等;(三) 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法定出入境证件。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的徽章可以将国徽图案作为核心图案。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

  第十一条外事活动和国家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二条在本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一) 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商业广告;(二) 日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三) 私人庆吊活动;(四) 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第十五条国徽应当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中小学应当教育学生了解国徽的历史和精神内涵。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国徽知识,引导公民和组织正确使用国徽及其图案。

  第十六条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一) 一百厘米;(二) 八十厘米;(三) 六十厘米。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并与使用目的、所在建筑物、旁边的环境相适应。

  第十七条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徽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徽的悬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 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国家宪法日,是为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方面推进依法治国,而在每年的12月4日设立的节日。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