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业和事业单位,省、市驻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旗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29号)、《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细化落实国旗管理工作的通知》(玉政办发〔2024〕8号)等有关要求,规范国旗使用管理,维护国旗的尊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全县国旗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旗一般横向升挂、使用。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因特殊需要以竖挂、斜插等方式使用国旗时,应当使用符合规格的国旗,保持旗面舒展、五星处于上方位置,与使用场合、旁边的环境相协调。
(二)升挂国旗的单位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旗杆位置、高度,做到与使用目的、周围建筑、旁边的环境相适应。两个及以上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者一个院落内的,可以只升挂一面国旗,但必须明确一个责任单位负责该办公区域内的国旗升降及国旗管理工作。
(三)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四)依照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应于当日早晨升起,当日傍晚降下,不得只升不降。
(五)国家机关所在地应当在工作日和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及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升挂国旗;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升挂国旗;学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开放日升挂、悬挂国旗;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应当在宣誓场所悬挂国旗;外事活动或者外事场所升挂、使用国旗,按外交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各乡镇(街道)、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设置国旗固定回收站、临时收回点,积极引导各级组织和个人将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主动送交至收回站(点)。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组织或工会负责收回,学校由县教体局负责收回,村(社区)和其他组织由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收回。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需明确专人负责收回管理,各乡镇(街道)需设置不少于1处的固定回收站,明确管理人员,设置收回容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站点地址、联系方式。重要节庆期间及后续一段时间内,可结合实际设置临时收回点并规范管理。对各级组织和个人送交的国旗要做到应收尽收、集中放置、谨慎保管,注重环保和循环利用。对无法循环利用的,定期送交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进行集中处置。
收回后无法循环利用的国旗,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负责集中处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要设置集中放置场所,并做好收回后国旗的管理,常态化开展处置工作。集中处置能够准确的通过不一样的材质,采取焚化、粉碎等方式,参与集中处置的工作人员不得发布国旗处置的图片、视频等。
县政府办:根据国旗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在做的工作需要,牵头负责涉及国旗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梳理。对不符合国旗法规定或者已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修订完善。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立健全全县国旗集中处置工作制度,加强处置全过程监督,确保严肃规范有序。同时,把主要街区和道路升挂、使用国旗纳入市容管理范围,在重大节庆和活动前开展1次全面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国旗制作、销售进行监管,加大国旗相关这类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国旗及相关这类的产品等行为。加强对使用国旗及其图案商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或者商业广告中使用国旗及其图案等行为。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县直有关部门升挂、使用、收回管理国旗。收到气象灾害预警时,负责对县委县政府办公楼是否升挂国旗作出安排。
县公安局:负责对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的行为进行处罚。
各乡镇(街道)、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全面系统排查“应挂未挂或随意插挂、摆设国旗,以及升降、悬挂破损、污损、褪色国旗或不符合国旗法规定的使用场所、情形、环境”等问题,重点加强对广场、街区、道路沿街、楼堂馆所、景区景点等升挂、使用国旗的排查,及时有效地发现、系统整改不合规情况,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并建立健全常态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各类网站、“三微一端”等网络站点平台使用国旗图案(图片)情况的排查,坚决杜绝国旗图案(图片)应用未用、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等现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在现场使用国旗的,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督促主办方及时收回使用的国旗并规范送交处置;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结合爱国主义教育和重大节庆活动,组织并且开展国旗法普法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广泛普及国旗知识,增强公民国家观念,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国旗、爱护国旗的良好氛围。
(一)国旗收回、运送等全过程要注重严肃性、庄重性和规范性。各收回站(点)由专人负责,设置的收回容器要干净整洁、外观颜色统一、印有明显标识。收回后的国旗要妥善保存,分类折叠码放整齐,不得露天存放。运送过程中,必须装箱封闭。
(二)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明确专人管理并填写《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国旗管理备案表》(附件1),各乡镇(街道)设置固定回收站并填写《乡镇(街道)国旗管理备案表》(附件2),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设置集中放置场所并填写《通海县国旗集中处置备案表》(附件3),于2024年8月28日(星期三)18:00前报送至县政府办邮箱。
通政办发〔2024〕25号 附件1 通海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国旗管理备案表.doc
通政办发〔2024〕25号 附件2 通海县乡镇(街道)国旗管理备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