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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必须要知道的《国旗法》知识丨热点观察

发表时间: 2024-07-21 13:44:43 作者:乐鱼体育登录手机版官网

  国旗是国家的一种标志性旗帜,是国家的象征,它通过一定的样式、色彩和图案反映一个国家政治特色和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

  我国的国旗为五星红旗,是在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员会议上正式确定的。 我国历次《宪法》对国旗都有专门规定,但对国旗的悬挂或使用,国旗图案的具体布局等事项,始终没具体的法律规定。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振奋中华民族的自信心和自豪感,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国旗法》以《宪法》为依据,共20条,自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对升挂国旗的机构、场所和升挂国旗的方式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我国国旗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和国旗的制法,是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产生和确定的。1949年7月4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议成立国旗国徽初选委员会。 1949年7月14日,初选委员会在《人民日报》等各大报纸向社会征集设计稿,共征集到国旗设计稿1920件,图案2992幅。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员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其中第四项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为红地五星旗,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 1949年9月29日,《人民日报》刊登国旗图案、《国旗制法说明》。

  1949年10月1日,开国大典升起第一面五星红旗,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以“五星红旗”表述国旗,赋予了国旗以宪法地位。

  新中国成立初期,对国旗升降仪式及时间并无严格规范。 1949年10月1日至1950年底,广场升旗仪式由北京公安纠察总队负责。 由于电力技术保障是升旗关键,而旗杆下的电机归北京市供电局负责,1951年至1976年的26年间,升旗任务由北京市供电局负责。 那时候并不是每天都升旗,只是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时,才会在早晨把国旗升起,晚上降下。1977年底至1982年12月,广场升旗仪式由卫戍部队的两名战士担负升国旗任务,一人引路,一人扛旗,经过长安街时,还得给机动车让行,升旗的场面也不够庄严。1982年12月28日,原武警北京总队第六支队十一中队五班进驻,担负广场升降和守卫国旗的光荣任务。 从此,我国有了第一套规范的国旗升降仪式。 原来的2人升旗改为3人升旗,其中1人擎旗,2人护旗,正步前进。 同时,统一了着装,编制出了升降旗的时间表,从此这个班被人们称作“国旗班”。1991年初,“国旗护卫队”正式成立,并从1991年5月1日起实行新的升降国旗仪式。 国旗护卫队由36名武警官兵组成,负责每天升降国旗。 逢“1”(即每月1日、11日、21日)和重大节日,武警军乐团在现场演奏国歌。 为了更好地维护广场秩序,从2004年6月1日起,国旗护卫队每月逢“1”的3次大升旗的勤务改成每月1日进行大升旗,36名国旗护卫队员和62名武警军乐团队员和以往大升旗一样,现场演奏三遍国歌。 根据相关要求,五星红旗冉冉升起时,在四周观看的各族同胞,凡是军人要行军礼,少先队员要行队礼,其他人也应立正行注目礼,表示对国旗的崇敬。

  2018年1月1日起,由人民担负国旗护卫和礼炮鸣放任务。 此前守卫国旗35年的国旗护卫队(1991年以前为“国旗班”)将光荣结束使命。 国旗护卫队人数由过去36名增加到96名,平日由36名增加到66名。

  我国《国旗法》第十三条规定,参加升旗仪式的人应当遵守的礼仪是面向国旗,同时肃立致敬。 面向国旗是表示对国旗的尊重,肃立是指恭敬严肃地站立,致敬对于一般公众而言,就是行注目礼,要求身体直立,眼睛注视目标(面向国旗将右手抚于左胸心脏部位的礼仪,为美国国旗法要求的的效忠美国礼)。 升国旗仪式是非常神圣庄重的场合,不得嬉笑打闹、随意走动。

  一到春节、国庆节等节日,小区和沿街商铺就挂上了国旗。 我国国旗的标准挂法是:当竖直旗杆在旗帜左侧时,一大四小的五颗星应该在旗帜的左上方。 商铺悬挂国旗时,不可倾斜悬挂,不要随意交叉悬挂或竖挂,更不得倒挂,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的国旗。 在《国旗法》中并没有规定国旗只能横挂,若需要竖置中国国旗,应采用的将横置国旗顺时针转90度的方式。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出现时,应处于更优先、更高、更显著的位置 。 国庆时,一些商户把国旗与其他旗帜并列悬挂,是不符合《国旗法》规定的。根据《国旗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无论同时持举的是什么旗帜,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我们平时在市面上买到的国旗不仅不符合尺寸规格,也很可能是非法制作销售的。 根据《国旗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员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的,《国旗制法说明》规定的国旗尺寸采用五种规格(甲:长288厘米,高192厘米;乙:长240厘米,高160厘米;丙:长192厘米,高128厘米;丁:长144厘米,高96厘米;戊:长96厘米,高64厘米)。为避免国旗的制作不统一,如国旗尺寸不一,颜色偏差,《国旗法》第四条规定,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1991年5月25日,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国旗》和《国旗颜色标准样品》两项国家标准,作为贯彻《国旗法》、确保国旗质量的配套技术标准,规定了国旗的形状、颜色、图案、制版定位、通用尺寸、染色牢度等技术方面的要求。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旗法和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确保国旗质量上的问题的通知》指出,未经指定的企业不能制作国旗。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1999年发布关于《规范国旗制作发行和加强国旗使用管理的通知》,指定了两家企业为国旗制作企业。 除了定点企业,别的企业一律不可以从事国旗的生产制作。

  下半旗,也称“降半旗”,作为当今世界上通行的一种致哀方式,是一个国家行为,一般是在某些重要人士逝世或重大不幸事件、严重自然灾害发生时用以表达全国人民的哀思和悼念。根据《国旗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逝世,下半旗致哀;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致哀。根据《国旗法》第十六条规定,下半旗应当遵循的标准和程序是:首先,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这里要注意两点: 一是要先将国旗升至旗杆顶端,而不是直接升到旗杆中间; 二是下半旗实际上并非是下到旗杆的一半,而是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 其次,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不将国旗升到顶端而是在距旗杆顶端三分之一处直接停下的行为,也是不符合《国旗法》规定的。

  《国旗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商标法》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了与国旗相近的图案也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与国旗相近的图案,既包括国旗图案的变形,也包括与国旗图案近似的、会造成混淆,或者虽与国旗图案不完全一致,但明显能够准确的看出与国旗图案的全部或局部元素近似的图案。

  《国旗法》第十八条所说的广告是指商业广告,对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如为了弘扬社会主旋律、宣扬正能量而拍摄的公益广告,是能够正常的使用国旗及其图案的。《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对于违法使用国旗的广告,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我国法律规定,侮辱国旗的行为人一定要有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的行为,才能构成侮辱国旗的行为。所谓焚烧,是指经过点燃、燃烧、熔融等方式,经过高温下的氧化进行减容、热分解,使国旗毁损部分或者化为残渣; 所谓毁损,是指通过肢体或者借助器械等以撕裂、捣碎、撕碎等方法使国旗整体变残、变形、缺损成为碎片; 所谓涂划,是指用笔、油漆、涂料等有色物品在国旗上任意乱涂乱画或者有意刻画带有侮辱性的图案、图形、文字等,以破坏国旗的严肃性、整洁性; 所谓玷污,是指以水渍、脏物、火燎等方式使国旗出现污渍; 所谓践踏,是指采取脚踏、车轮碾轧等方式侮辱国旗。《国旗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侮辱国旗的行为达到某些特定的程度即构成犯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1997年制定的《国旗及国徽条例》规定,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年。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1999年制定的《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规定: “一、以言词、动作或散布文书、又或以其它与公众通讯的工具,公然侮辱国家象征,又或对之不尊重者,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罚金。 二、以下情况构成对国家象征的不尊重: (一)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国旗或国徽; (二)演奏国歌时蓄意不依歌谱或更改歌词。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全文